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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面解读)
发布:欧宝彩票   更新时间:2024-03-07 00:46:52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解读:精确指出了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以及目的和意义,同时说明只有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才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这类的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有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解读: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了明确的经营事物的规模界定,证券及证券相关这类的产品主要指股票、各类债券、各类基金、各类证券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利用专业相关知识,为客户提供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投资建议服务,这些建议并不构成具体的买卖决定,只是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同时双方约定合适的收费方式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的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的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的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的利益损害别的客户利益。

  解读:精确指出了在从事该项业务时必须禁止的行为内容,也是对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进一步规范。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解读: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行业管理监督机构,同时要求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截止2010年11月3日在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还没有相关联的内容的公示。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解读:明确了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必须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职业资格,即从业考试一定要通过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分析两科,也就是说原来的客户经理和经纪人,将有部分人员不能转为证券投资顾问,剩余的客户经理和经纪人也不得再继续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而只能从事单纯的经纪业务。原来的分析师可以转为证券投资顾问,因为这个岗位的资格要求是一样的,但是,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同理,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工作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解读: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岗位、执业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解读: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组建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团队,团队规模和服务能力必须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方式及业务规模相适应。如果服务方式仅仅是向客户发送一些财经资讯或者大众化的投资建议,2-3个人足够。但如果服务方式是指导性很强的一对一或者一对多,即一个证券投资顾问只服务于一个签约客户或者多个签约客户,就要依据总体签约客户的数量或者资产增加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同时这种指导性强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对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能力要求也高。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解读:不是简单的填写一些客户调查表格及签署风险揭示书,而是要求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之前,要按照流程对客户做全面系统的调查,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并且要进行存档。如做家访,了解其家人是否支持客户的这个投资决策等信息。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解读:程序性文件,详细的细节内容和格式截止2010年11月3日在证券业协会网站还没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署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能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解读: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做了界定和规范,并要求进行编号管理,以利于查询。客户返回的时效期限是签署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但必须是书面通知,否则协议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该依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解读: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有依据的。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解读:毕竟有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力不强,证券研究能力有限。比如很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分析师绝大多数都是“坐家”型分析师,几乎不做具体的市场调研和调研,只是基于网络信息或者其他公开的信息,做证券研究报告。这一条规定也反映了这种真实的情况的存在。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解读:证券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同时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对于“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这一知识点如何理解,这不是要客户下不了投资的决心吗?其实非也,而是在具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当给出客户具体的投资建议后,要提示他不一致甚至相反的观点,尤其当客户接受投资建议而做出决策后,不管当初的决策分析是否与实际的走势相符。可以打个时间差,保证证券投资顾问在客户心中的专家形象。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解读:客户回访的最大的目的是了解客户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的动向,如客户的投资心态变化等,以便及时作出调整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同时也是对证券投资顾问员工的有效监督方式。要求指定专人独立实施,最起码不能有证券投资顾问自己回访自己的客户,应有证券投资顾问主管或者其他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解读:从这一条能够准确的看出,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遇到与客户之间的各种矛盾甚至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怎么样处理,因此应该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进行相对有效的处理,不能让事件扩大,尤其不能被新闻新闻媒体报道,否则将对公司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根据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能够使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解读:对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来进行界定,即可根据服务期限如三个月、半年、一年等、客户资产规模采取不同费率标准收取,服务费=资产规模*对应的费率,如下表:

  假设一个客户资产规模是10万,服务期限是1年,那么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金额=10万*5%,即5000元。

  如果采用差别佣金,就是针对客户选择的服务期限和资产规模,对其原有的佣金费率进行调高,比如由原来的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二。同样是上面的客户,如果该客户是一个长线投资者,一年的交易量只有100万,相当于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只增加了1000元,显然没有按第一种方式增加的营业收入多。但是,如果该客户是一个短线投资者,一年的交易量达到了1000万,相当于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增加了10000万,显然比按第一种方式增加的营业收入多。因此,在具体的收取方式上,可以针对不一样的客户类型采取不同的方式,既能让客户享受到他想得到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如短线投资者,那么给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要有较强的短线指导能力,而长线投资者,给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要有较强的中长线指导能力。同时,也使得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实现最大化。自然相应的证券投资顾问个人收入也水涨船高。

  ”中的“等其他方式”几个字,虽没有说明具体的收取方式,但可以借鉴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收费方式,即参与客户收益的分成。这一点在第三十条也做了一些延伸。

  但是,这个服务费用必须以公司账户名义收取,并开具正规的发票,严格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解读: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不能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但如果是以第三十条规定的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上可以有所突破。当然采取这种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客户资产一定要有一定的规模,假设不低于100万,服务方式也会不一样一般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要给客户提供一对一专业性、指导性都很强的服务。不是承诺和保证投资收益,而是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上的不同,即在合作期限内,低于协商的预期收益,或者依照不同的最终收益率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是不违反本条规定的。注意,这种合作方式,也需要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尤其对客户资金要进行适当的约束条款,如合作期限内不能转出资金,最好是证券公司自己的客户,这样做才能够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相对有效的监督。以合作方式期限为一年为例,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解读:该条款,首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能够最终靠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但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而且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联的内容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发布媒体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只需备案,不是审批,当然,当地证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也会做一些例行的一般性审核。

  这就为未来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拓宽了渠道,加强与各种媒体的合作,尤其与当地知名的财经类媒体,通过这一种方式,既能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也能迅速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整个营销工作的开展。但同时,也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组建一支精干的证券投资顾问团队,提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服务能力。尤其,对证券公司各地的营业部和那些证券投资研究能力弱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更要广招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从业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备了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解读:这是对那些打着买股票交易软件为主,而为那些购买软件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经营行为进行明确了界定。其实,这些软件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毕竟不能代替具体的分析,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解读: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传播证券知识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开展具体的工作就是最基本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解读:因为这样容易形成羊群效应,造成相关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如前北京首放的每个周末发布的掘金报告,其中涉及的个股在周一多次出现涨停,最终造成很多不明真相的中小投资者亏损累累。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采用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解读:常规性法律和法规,记住一点违法违规的事情不做,时刻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这类的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解读:毕竟还有一部分证券公司只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但在具体的工作中,涉及到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这类的产品投资建议服务的,参照本规定即可。

  注:近期还将针对本管理暂行规定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以及证券业协会即将公示的执业规范等相关文件,起草相关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范本》、《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管理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管理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敬请关注。

  一位爱己、爱家、爱国的男人。 郑重声明:1、博文是博主所观所闻所思所想所虑,仅此而已!2、所提股票仅是自己跟踪学习的,不代表所在机构观点,不接受任何的代客理财的业务。据此投资,风险自负。3、不掺杂任何政治倾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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