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和内部办理不标准;对职工生意股票核对不到位;信息技术办理作业不完善;无证券从业资历人员以其他职工名义展业;单个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出资参谋的人员向客户供给出资主张;误导性营销宣扬;服务留痕记载不齐备;信息公示及危险提示不到位;网络直播办理不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出资咨询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证券出资参谋事务暂行规则》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证券基金运营组织信息技术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证券出资参谋事务暂行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公司应分外的注重,对以上问题仔细整改,强化内部操控,进步合规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继续重视你公司的整改状况。
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