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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欧宝彩票   更新时间:2024-01-20 10:40:00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

  第三条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方可申请注册。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合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谨慎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

  第十三条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初审机构依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能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二十八条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相关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初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实施执业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责成相关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第三十四条初审机构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做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做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一年处分:

  第三十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处分:

  第三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

  第三十八条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初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三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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