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义:政府经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的融资、规划、制作、运营和保护,特许期内向项目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收回项目的出资、运营和保护等本钱,并取得合理报答,期满后免费移交给政府。
2.本质:公共和私营部门为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办理达到的长时间协作伙伴关系,公共部门为监督者和协作者,着重优势的互补、危险的分管和利益的同享。
私营部门参加程度,分五种形式:服务合同、租借、合资公司、特许权颁发和私有化。
在基础设施项目中挑选该形式应遵从的首要准则: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各自优势,私营组织做不了的或不肯做的由政府做,其他由私营组织做,但政府要监管,要合理分管项目危险和收益,并且这种监管是以一致的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