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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
发布:欧宝彩票   更新时间:2024-01-29 21:16:13

  今年上半年《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出台,将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领域从传统的经纪业务拓展到了投资咨询业务。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下,新业务带来了新问题与新挑战。期货行业必须从业务模式、人才教育培训与社会责任三方面出发,应对创新业务带来的挑战。最终,成功借力此次的契机必将大大推进期货市场的整体提升。

  2011年2月11日,正在蓄势发展阶段的中国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们迎来了新年的一大贺礼——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试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业界期盼已久的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终于破茧。

  证监会令出台之后,如何具体展开咨询业务?将原本的“免费的午餐”转变为“收费项目”?投资者们的态度如何?监管者将在投资者、期货公司与期货市场之间如何权衡?面对即将成为期货公司新兴盈利增长点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疑惑仍有很多。但能确定的是,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挑战也是机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开闸运行将促进我国期货行业的整体提升。

  在当前我国的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交易所以自己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依此收取手续费用的中介组织。由于期货投资者不能直接在交易所开户,而一定要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交易,期货公司也就成为了连结投资者与交易所之间的纽带。相比我国期货公司经营已久的一般业务,2011年开闸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可谓是期货公司的新兴业务。

  依据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国的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能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且不可以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可以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在本次《试行办法》出台以前,相比国外期货公司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自营投资、做市商、期货基金 管理、期货代理结算等在内的丰富经营事物的规模,我国期货公司仅仅只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交易结算。单一的经济业务经营模式导致了期货公司之间普遍的同质化竞争。

  按照《试行办法》的定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它包含三大项服务:第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的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第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纪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第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的交易咨询服务。

  此次证监会令的主要精神是鼓励从实体企业、产业以及机构投资的人的风险管理需求出发,发挥期货行业专业优势,开展以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为核心,期货研究分析和期货交易咨询为支持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活动,逐步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附于期货经纪业务、以客户推广为目的的附加咨询服务模式,切实提升期货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服务模式和质量。

  期货市场是具有全球战略意义的金融制高点,大宗商品的定价权更是成为各国努力争夺的对象。美欧等发达国家已拥有成熟开放的期货、期权交易市场,同时还拥有强大信息搜集、分析、研究能力的投资银行等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熟练运用期货市场的大型贸易商等期货市场参与者。我国作为众多资源的主要生产国、消费国,目前仍难以在商品的价值走势的话语权上与其他几个国家相竞争。现在正是中国要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的关键时期,眼下必须跨越的门槛,那就是金融系统的逐步发展。应从整合全球资源以服务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的角度来发展我国期货市场,而强大的投资咨询业务能力正是一个十分必要的基础。

  实际上,早在1997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此后,证券投资咨询逐步开展,而关于期货投资咨询的规定,由于操作性不强,内容脱离实际,未能在期货市场上得到实施。1999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7年修订后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然都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纳入期货企业能发展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但是由于定位不明,导致这一业务领域相较于期货公司别的业务始终未能真正发展起来。因此,此次政策的明朗化正是期货业发展的一个契机,把握这个时机,不仅能使期货公司打开期货投资咨询这一个新领域的大门,更能使期货行业整体水平得到提升,增强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必然是其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净成本。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公司都具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在市场分工进一步细化的当前,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能进一步促进市场效率的提升。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利于扩大市场信息供给,提高市场信息质量,对投入资产的人而言,更是可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满足其获得期货资讯及分析研究的需求,既能提供投资决策及分析判断市场的信息,又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发挥投资者教育功能,提升整个市场的投资理性。

  期货投资咨询行业的诞生源于市场上信息纷繁复杂这一特性,大量复杂信息给投资者的判断、取舍、分析带来了客观上的极大困难。因而,需要借助专门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对市场进行专业的分析、研究,从而为期货投资者提供帮助。[1] 对于中国目前期货市场的运作情况,单一化的经纪业务竞争激烈,盈利空间即将压榨殆尽,传统业务已不足以支撑期货公司的发展,竞争所带来的过度内耗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在金融业快速地发展的今天,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期货市场与期货公司,都在呼唤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开闸。

  探讨业务开展条件的问题,最重要的包含两个方面,一种原因是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期货市场与期货公司本身在硬件软件方面的配置,另一方面则是法规对于开办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门槛要求。

  目前我国期货行业,自《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国内期货公司整体注册资本、净资本和抗风险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初步改变了期货公司积贫积弱的情况,截至2011年8月底,163家期货公司净资本为290亿元,比去年底增长15.31%。

  近年来期货公司中介职能不断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慢慢地加强。相比资本规模与营业部数量的扩张,当前期货公司的研究能力仍难以与业务需求匹配。作为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基础,期货公司的研究部门都会存在着公司投入不足,研究人员数量少、经验不足且流失严重,研究内容质量不高,研究分析难以与客户实际的需求相匹配等问题。

  在法规对于开办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门槛要求方面,依据《试行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相关从业人员也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试行办法》借鉴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立法经验,对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的一般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风险监管指标以及人员要求)、信息公示、执业禁止要求、客户适当性选择及防范利益冲突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门槛的设置凸显了业务经营合规性的要求。截至2011年底,共有三批共46家期货公司获该项创新业务资格。实际上,大部分期货公司都能达到申请门槛的要求,例如财务门槛一项,目前160多家全国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亿以上的约有90余家,大部分都符合了申请的条件。这表明法规目的是规范市场并维护市场稳定,从条件的严苛程度来说,此次开放投资咨询业务仍是对期货公司发展的一种鼓励。

  期货公司具体应当怎么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为借力此次政策出台,实现期货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提升,仅达到《试行办法》规定的硬件要求是远远不足的,必须从业务模式、人才教育培训、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入手,使得创新业务在金融行业的整体大发展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过去,虽然尚未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但在实践中期货公司已走得更远。我国期货公司长期以来不但免费为投资者提供期货行情等信息,而且提供免费的咨询和服务。实践中,绝大部分期货公司成立研究部门,为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免费提供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甚至主动分析客户以往交易记录寻找亏损原因。提升咨询和服务水平慢慢的变成了期货公司吸引客户的一种手段,这使原本应属于期货公司赢利点的咨询业务,在国内市场上被压榨殆尽。在业务模式方面,想要获得新的赢利点,关键是成功实现咨询业务从“免费服务”向“有偿付费”的转变,解决核心盈利模式问题。

  虽然长期无偿提供服务,但这不代表投资咨询业务没有生命力。此次咨询业务的试行仍然是期货公司业务向多元化发展所迈出的重要的一步。有调查显示,更多的期货投资者认为,花钱付费将会使期货公司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研究市场动态,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格局,为投资者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

  过去的投资咨询作为中介服务附加品提供,并未被作为公司的重要业务经营,投入不足、重量不重质的情况广泛存在,研究并未获得足够重视。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无法就咨询服务收费,而是咨询服务并未提供足以作为付费服务的相应价值。此次投资咨询业务破冰之后,关于创新业务空间定位,已有相关的实践。例如,中粮期货、中期期货等公司都把风险管理顾问业务看成是发展咨询业务的重要突破口。中期期货正在尝试提供一些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为客户提供全行业、宏观数据分析的“中期数据分析库”和企业利用期货进行价格预测、调整生产供销的“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等,并且这些服务已经获得一些收入。

  目前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虽然存在业务模式转型的困难,但无论是国际咨询业务的成功经验还是国内证券投资咨询业的成熟发展都能够给予期货公司以信心,期货市场持续不断的发展,业务分工是必然,只要能够借鉴证券投资行业的经验,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并提供优质服务,投资咨询业务将成为期货公司核心价值之体现。

  对于期货公司的研究部门来说,此次创新业务的开闸既是利好信息,也是巨大的挑战。利好的方面在于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终于能获得收入了,挑战则是当前大部分期货公司咨询部门的能力尚不足以为市场提供合格的咨询服务。

  我国的期货行业有一个怪现象:全国期货公司数量高达160余家,营业部随处可见,但具有期货从业经验的研究员却并不多。据估计,目前期货行业从业人员约2万多人,研究员的数量约为2000人左右。其中即便是在行业内驰骋多年的期货研究院院长或者研发部门负责人中,也很少有人具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研究人员对于品种与产业链的了解不足,缺少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研究不够深入,分析报告和分析水平与客户的真实需求相脱节。这样的研究能力,使得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尚不足以作为产品向市场提供。加之研究人才流失严重,造成在研究领域内缺乏传承,使公司一直止步在在培养新人,无法在研究能力上获得提高。期货公司在研究领域亟待生华,为了弥补研究领域这一短板,期货公司也正在不断努力。2008年以来中国国际期货、永安期货等老牌公司的研究部门不断招兵买马,包括国泰君安在内的券商系期货公司也纷纷成立研究所。与此同时,更多有识之士纷纷看好行业发展的潜在能力投入期货研究领域,使各家期货公司研究人员的教育背景、学历也不断提高。

  辅以期货公司人才教育培训与激励体系的建立,研究与业务相结合,此次新业务的开展将是一次绝佳的契机:一方面由于业务需要期货公司主动提升研究实力以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由于研究成果获得市场认可,这一激励将促使期货公司从营销型想研究型机构转化,从而使整个行业的层次提升。

  探讨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不能脱离我国“新兴加转轨”阶段长期资金市场的大背景。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以下特点:第一,投资者受非理性的人文因素影响,对信息的依赖程度高,分析能力弱;第二,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社会诚信文化淡泊,市场道德与价值判断标准缺失;第四,新兴市场的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外部效应强烈;第五,市场监管定位于“家长模式”。这是新兴所特有的情况,也是制约市场发展的一大因素。在市场尚不成熟,投资者自身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政策导向自然要求期货公司一类较为成熟的市场主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推进市场稳定与发展。在这一方面,期货投资咨询的教育功能便凸显了出来。近年来,网络等媒体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但由于其开放性的特点,导致网上不负责任的乃至虚假的信息传播泛滥,非法投资咨询活动较为猖獗。

  相对于产业客户而言,我国期货市场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正是这一些信息的主要受害者。如若此类弊病没办法得到根治,必将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创新业务无异于促进了正规军的形成,一旦投资咨询服务的质量得到保障,将成为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方法,从根本上推进期货市场整体理性的提升。

  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开放了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意味着监管层已然意识到期货公司经营事物的规模单一,行业缺乏良性竞争的弊病,着手开始拓展新业务,意图以“新盈利点”撬动整个期货行业逐步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新业务将使其获得更具价值的咨询报告,利益保障将更完善,个性化服务推动收益的增长。对于期货公司而言,新业务带来新赢利点,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使其有效管理风险,从而促进经纪业务逐步发展,未来期货公司研究能力的高低甚至将直接对其生存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期货市场而言,整体市场专业度得以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专业普及度提高,最终降低期货市场整体系统性风险减低。总体看来,虽然新业务会带来新问题与新挑战,但是借力此次的契机,期货行业未来的前景必将更加宽广,最终助力我国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

  4. 侯外林:《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法规制度的思考》,《金融法制》,

  [1] 参见,吴崎右:《关于我国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位探索》,《预测》,2010年第2期。[2] 参见,阳悦:《投资咨询搅活期货市场》,《中国金融家》,2011年第2期。[3] 参见,张泉:《期货研究之痛》,《金融世界》,2011年第6期。[4] 参见,侯外林:《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法规制度的思考》,《金融法制》,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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